更新时间:2022.12.20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要求有: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1.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其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等。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为: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提供或者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由被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方式为若是原告方,则应当看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是否收到了侵害,并且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