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仅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其他。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组织仲裁庭 申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相同之处: 1.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完成后,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从仲裁的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标志着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已经经过仲裁程序。 2.在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双方
仲裁的四项原则是: 1、公平合理原则: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等;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依法享有独立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争议事项作全面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分清是非,判明责
仲裁基本制度主要是下列三种: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
一是协议仲裁制度。只有双方当事人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可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仲裁庭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二是或裁或审制度。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选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三是一裁终局制度。当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要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不同点: 1、仲裁调解在解决争议中,不能强迫其调解;仲裁裁决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 2、仲裁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裁决是指由双方
(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二)专业性。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仲裁中各方面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 (3)要秉着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4)仲裁机构要坚持独立办案原则。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不同点: 1、仲裁调解在解决争议中,不能强迫其调解;仲裁裁决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 2、仲裁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裁决是指由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