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如果是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则是合法的,应该补领相应的证件,然后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离婚;如果是1994年以后则不予承认。这个时候就认为其没有结婚,没有结婚当然也就不能离婚,只能按照同居关系的解除来看待。法律上认可的可以离婚的法律婚
事实婚姻办理离婚的办法:双方当事人可以到民政局查找结婚登记档案,民政局出具查档证明,然后当事人再带着结婚所需证件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结婚证,拿到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事实婚姻离婚办理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在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即可。 因为现在国家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则必须到法院起诉。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只有四种情况的婚姻是无效的,重婚、近亲属结婚、患不宜结婚的病且治愈不好、没到法定结婚年龄,除了这四种都是有效的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法律上认为的自始无效是从开始这段婚姻就是无效的,双方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财产参照同居的关系来分割,但是如果有孩
只有四种情况的婚姻是无效的,重婚、近亲属结婚、患不宜结婚的病且治愈不好、没到法定结婚年龄,除了这四种都是有效的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法律上认为的自始无效是从开始这段婚姻就是无效的,双方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财产参照同居的关系来分割,但是如果有孩
司法实践是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婚约问题;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解除,由双方协商即可。如果涉及婚约财产的,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与结婚登记的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相同。若是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协商,协商不了的,应当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孩子抚养权问题解决方式如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
表兄妹构成事实婚姻婚姻不成立,因为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胁迫结婚的;男或者女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两种情况也是不可以结婚的。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如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属于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1、双方办理了结婚的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