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作为民法里债权形成的一种重要方式,无因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而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
无因管理不是合同之债,而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
管理人是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受益人补偿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索赔: 一、明确要求范围。也就是说,哪些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一般来说,如果管理者为他人妥善管理事务,客观上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以就以下费用提出要求: 1、要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付的必要或有益
无因管理之债的定义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因无因管理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告知管理事实和情况,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债务,而管理人负有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管理费用和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债务属于法定债务,其构成不以当事人
可分之债可依法律规定而成立,也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可分之债是可分之债的对称。多数人为当事人所承担或享有的履行标的为不可计物的债。不可分物是指会因分割而损害其经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有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可以转让。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债权人转让不当得利之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