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一般而言,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1.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放弃诉讼时效
放弃抗辩权优先的协议满足以下条件是有效的:签订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担保合同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只对自己有效,效力并不能及于保证人,保证人仍可以单独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票据抗辩的范围包含下列种类: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
先抗辩权可以诉前放弃,保证人的物保先索抗辩权可约定放弃,并且主要关键的是保证人主要是与债权人的约定,物保先索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