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而房产面积是指宅基地建造的地面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拥有多处宅基地但累计占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标准,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村民建房应统一规划、统一管控,原则上建筑
1.城市及乡镇每户面积不超过166平方米;2.平原地区不超过264平方米;3.山坡上的不得超过264平方米;4.家中人均耕地666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会适当的减少。
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 400、300、200平方米标准。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是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下的户75㎡以内,4人的户100㎡以内,5人的户110㎡以内以此类推;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