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5
通常情况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将会被判定为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1、第一条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定义作出解释;2、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3、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介绍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买淫者。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司法解释重要条文: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即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并且,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协助的行为,像运送卖淫人员、负责管账等。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幼女卖淫,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1、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组织卖淫罪表现为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1、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卖淫者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 2、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在客观方面,介绍卖淫罪表现在
组织介绍卖淫分为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是,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