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提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只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才具有可诉性,如果是抽象的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说行政处罚具体到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进行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
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有:1、行为对象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2、内容不同。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 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在以下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事先报负责人批准;由两人以上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制作现场笔录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以委托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并且实施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法定的职权范围,也不能委托给无实施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
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程序包括: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