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其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制作现场笔录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工商局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而工商局依法享有该权力,但是工商局不能委托给其他无权的人实施。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所应当依据的实施程序为:实施前先向负责人报告并获其批准;然后出示相关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有关事项;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最后就开始实施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不能授权实施,而是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实施。有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等。
工商局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不可以委托实施。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具有强制性。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4.具有预防性。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7.具有非制裁性。8.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