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有:如实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的义务和尽量促成双方交易的义务。如果居间人不尽责,因为其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了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居间人进行赔偿。
赡养义务有: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其子女有赡养义务;当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成年又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其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要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等。
居间人主要有的义务: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
合同定作人的义务有: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