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0
符合以下条件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主体为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上是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要件是: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案件重审有以下程序: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再审案件的发生是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案件进行监督的结果。原审是否受理,以程序是否终结为依据,不以判决文书是否有效为依据。二审程序已经受理后,案件重新审理。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案件重审程序有: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设置新的案件编号。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依法监督一审案件的结果,是一审案件未生效的判决依法发回重审的过程; 2、发回重审案件,立案后,送达的文件不得按照初审案件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 3、发回重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 1、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是指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五十万元;以及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一百万元等情形。
我国的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且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立案追诉:1、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2、存在其他导致
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