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如下:1.不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法的抗辩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确切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社会事件,例如罢工、骚乱;自然灾害,例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以及政府行为,例如征收、征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是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洪水、海啸、台风、山体滑坡等;在社会上重大非正常的事件,指社会的异常和突发的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比如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主要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主要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辩权包括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
合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是建立在法律请求权的基础之上的,当事人需要互负债务,没有法律请求无法行使合同抗辩权。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有: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票据的抗辩权包括,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以及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抗辩。
先诉抗辩权概念的内容具体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的票据抗辩权包括: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以及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