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属于具有委托性质的合同; 2、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3、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因为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属于双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可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留置委托物的权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贸易活动的义务;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下列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纪律合同是承诺、双重事务、有偿和要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行纪合同并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行纪合同指的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办事,并且是需要收取报酬的,因此行纪合同也是有偿合同。并且根据合同内容,委托人和行纪人都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行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 2、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含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限制。 在我国
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是: 1、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所以本条,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2、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