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但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的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
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卖。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为划拨能卖。采用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转让时应当取得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同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范围: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但应经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