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第一,被告依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具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强制执行。若是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则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期间一般不会对当事人停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具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而法院予以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继续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除外。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
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中止行政处罚,但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在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但要符合下列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其要求合理,并经复议机关许可的等。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期间不需要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