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连带责任保证存在的问题包括:由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所以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期限的时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进行协商确定,但是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民法典》规定民事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是部分的债务。双方可以各自约定承担多少的份额,但是该约定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
1、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首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