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行政处罚的罚款延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视情况而定。
若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则延期缴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因此延期缴款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该时效期限。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款的,则应根据当事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延期期限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要在十五日内上缴。当事人需要在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也可以当场缴纳罚款。
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
行政处罚罚款延期缴纳期限应当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协商决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被行政处罚后,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当场交罚款;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被处罚人需要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可以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交,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行政机关如果是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应当当场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明文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其他罚款均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一般要在十五日内上缴行政处罚的罚款。当事人需要在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如果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也可以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后缴纳罚款的期限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且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属于应当当场缴纳情形的,相对人应当当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5日后。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是15日,15日未按规定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就会发催缴通知书。除了会收到催缴通知书,还要加纳延迟缴纳的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