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包含的罚款,具体的缴纳期限为十五日,超过该期限的,可以向违法行为人收取滞纳金。《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
违法行为人对于其被处以的行政处罚罚款进行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二年,因此缓缴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行政机关视当事人的困难情况来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当场作出的,并且行政机关当场要求收缴的,则当场缴款;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款。
行政处罚后,如果行政机关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当场缴纳罚款;如果是当场收缴的,应当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现场交纳的,应该当时交纳罚款,如果不是当时交纳的,应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且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属于应当当场缴纳情形的,则应当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延期缴款最长时间并没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没有申请和获得批准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当事人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