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收养法规定了以下人员可以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监护人等。且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消灭,养父母与收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规定。
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 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无效的情况有:收养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收养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 3.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为清偿行为者,称为清偿人。受领清偿利益的人,称为清偿受领人。清偿一般应由合同义务一方为之,但也不以此为限。在债法理论上,清偿人可分为须为清偿之人与可为清偿之人。债务人为须为清偿及可为清偿之人。
常见的抗辩权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对被收养人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生活能力不足,只有依靠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地成长。无父母孤儿一般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由其他个人或单位承担责任的孤儿。
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应当包括: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法律规定以下人群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失去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
以下三种儿童可以被收养: 1.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 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