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原来的债务人,新的担保人。反担保合同的标准: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
债务人可以做反担保。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债权人不能直接追偿反担保人,反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债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相关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当担保人。但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当担保人。
反诉只能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不能增加被告。反诉中针对本诉事由和本诉当事人而提起的诉讼,只能限于本诉的范围。如果超过本诉当事人范围,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在反诉中处理。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
俩个人可以互为担保人。但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两人不可以互为担保人。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形下,无法达成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