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规定已经失效,目前由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合同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代理、委托等合同关系,共同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1、两者的意义不相同 (1)职能指的是一组知识、技能,行为与态度的组合,能够帮助提升个人的工作成效,进而带动部门、企业对工作、经济的影响力与竞争力; (2)职责,就是指职务责任。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1)职能针对的是部门; (2)职责
租客违法房东是否有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形判断。如果对于租客的违法行为,房东是知情但是不加制止并且举报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房东并不知情是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与债务人同时承担债务责任。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有以下情况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连带责任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连带责任人当然地享有追偿权。如果连带责任人承担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