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如下: 1、按行为方式不同,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有: 1、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财产的; 2、抽逃出资,一般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后;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行为。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有未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抽逃出资等。股东若是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下人员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监事,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列对象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监事、独立董事;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不能作为个人股东: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
1.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2.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3.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 1、欺诈性交易方法;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 5、掠夺定价;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