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解释三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解释三全称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
公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是关于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内容是: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应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2、行为人在具备醉酒驾驶的状态之下,还实施了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严重超载以及没有驾照而开车等违法行为的,在处拘役并处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作资金流水账、将文件转入余额账户等方式进行非法占有,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赋予了公司取消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应当注意质量规定的仅限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公司不得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另外,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是在合理催告后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追溯性,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应简单地应用可追溯性原则追溯到解释的法律生效时间,或以可追溯性原则确定为司法解释的实施之日。
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的司法解释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1、挪用公款归自己个人使用的,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本金给公司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不受归还时间三个月的限制,也构成挪用公款罪;3、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不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