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暴力取证罪的定罪标准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软暴力具体表现如下: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软暴力也就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
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
代位继承具有特定特征: 1、代位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代数限制,即代位人可以是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孙子女等,进一步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为: 一是客观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之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二是关联性,即诉讼证据必须与特定之案件有内在之必然联系,与案件无关之事实不能作为证据; 三是合法性,即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之形
家庭暴力界定的范围是: 1、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
相邻权受损有以下特征: (1)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必然发生在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侵权人必然是相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是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不构成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相对权的特点。 (2)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在损害事实表
探视权具有如下的特征: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内容,一般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累犯客观上表现为再犯具有再犯罪的事实,如果罪犯没有再犯罪,就没有累犯,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犯罪,但一般情况下与再犯不同,再犯,又称重新犯罪,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包括累犯;
教唆犯的特征: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 3、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4、如果行为人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吸收犯的特征具体有: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吸收犯是指一种犯罪行为被另一种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因为是另一种犯罪行为的必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