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瑕疵担保责任是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股东出资缺陷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实物办理产权转让的,股东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实物出资; 3、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资出资,但股东
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包括: 1、实物出资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的; 2、约定以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但股东替代出资的; 4、出资价格明显不足的 5、出资物存在第三人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占有使用处分的; 6、出资
房屋出资人有下列责任: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
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有违约责任。不论公司是否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就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该坚持完全赔偿原则。
减资是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额的行为。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 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
一般来说,名义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对自己的名字记载于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是明知的,那么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是被冒名登记的,则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承担股东责任,无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出资瑕疵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应当补足出资,公司可以对于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行为是一种以协议或公司章程为纽带的契约行为。出资瑕疵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一种以建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契约关系。股东出资行为的契约性表现为设立人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或公司章程。当股东违反他们订立的协议或章程时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但是当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时,经催告仍然不补足出资的,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足额出资。
瑕疵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