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假释和减刑的区别具体如下: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
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他们的不同在于:
减刑是指在原判决刑罚的基础上减少所要执行的刑罚,但仍需服刑;假释是指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具体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减刑与假释的不同点:适用对象。减刑是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其次假释是有考验期限的,考验期限内认真遵守规定的,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不交罚金会影响减刑或者假释。如果有缴纳罚金的能力但是不交罚金的,会影响减刑和假释,可能会导致不能减刑或者假释。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不得减刑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对假释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按照法律规定累犯不得假释。 累犯属于已经执行过刑罚又再次违法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而适用假释必须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附条件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难以保证此点。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释。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能再减刑。减刑以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需要执行一半以上的原判刑期,可以假释。判有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要刑满十三年以上,才能假释。减刑后假释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年。每次减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决定假释不
不可以。减刑的适用主体是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包括假释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等。
减刑和假释没有冲突,在符合假释条件后就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