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可以。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产生虽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顺序利益,是私权,其中只要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有权利自由放弃,这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
可以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权。当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放弃。
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权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依法撤销。
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权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依法撤销。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知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建设项目的价格优先考虑折扣或拍卖价格。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
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 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
不可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在于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 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
工程款优先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可以自愿放弃。
优先购买权可以放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