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既肩负着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责,又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多项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具有准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人数众多又与农民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直接地侵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和
新农村建设,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下面笔者就近年来本院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状予以剖析。
一、当前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特点
1、发案领域集中。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涉及到了农村各个领域,但随着近年的城市化改造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开发、惠农资金的管理和村居改造成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高发领域,涉及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款物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土地开发领域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在本院近三年来起诉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所有
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都涉及到土地开发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2、人员分布相对集中。从涉案人员看,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主要发生在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重要的岗位,这些人员直接掌管村务大权或者财务权,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惠农、征地等政策的落实,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三年来本院起诉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这三种岗位的合计占70%以上。
3、窝案串案多。随着农民群众对工作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两个人很难单独作案,一些村基层组织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不形成暂时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腐败联盟,相互利用、集体作案,容易形成窝案、串案。在本院近三年来起诉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就包括小吴庄村支书王学某、村长王文某共同受贿案、十二户村主管会计李某林与村民朱某华共同贪污案、十二户村支书李某升、村委委员李某卫、现金会计李某安共同贪污案等一大批案件,窝案、串案比例高达85%以上,情况非常突出。
4、涉及罪名多为贪污、受贿、挪用三个罪名。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活跃,加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土地转让量增大,支农惠农资金数目剧增。随之,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这些资金时,抵挡不住诱惑,贪、贿、挪行为成为他们中饱私囊的主要手段。
5、涉案金额相对较高。以往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近年涉案金额有扩大趋势,有些涉案金额甚至高达上百万元。如运河区十二户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吴某海贪污一案,涉案金额达到200余万元,其继任者李某升则与他人共同作案,一次就鲸吞了
国家征地补偿款58万余元。这与相对薄弱的农村经济、相对不高的农民收入比,反差很大,在农村这个特定环境中,社会危害性很大。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村基层组织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近年来本院起诉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仅一人具有大专学历,二人具有高中学历,其他人均为初中以下学历。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守法,往往在被查处后才意识到自己已触犯了法律。更有个别人修养极差,把担任村干部当成是自己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机会,在利益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有的人还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捞点、占点问题不大;甚至认为现在腐败的人很多,抓到的人很少,心存侥幸。
2、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村基层组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期限做账,有的干脆不做账,设立账外账等,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有的对专项资金不设立专户,有的设立账外账,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入账,各种票据白条一大堆;不按规定公开财务账目,或公开不全面、不真实;职责分工不明,村长或书记收、批、用一条龙,甚至利用白条自批自支,财务人员只见票据不见钱,财会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对
拆迁补偿款、
土地出让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款等资金管理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了别有用心者从中浑水摸鱼,乱中取利。
3、民主监督不到位。农村有些地区村务公开落实不到位,实践中村民群众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往往流于形式,般农村群众只关心个人的生存、就业以及物质经济条件改善,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违纪违法苗头漠不关心,等到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自己利益时才群起举报。
4、外部监督制约不力,内部监督淡化。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对村基层财物管理停留在表面,对村资金使用特别是专项资金的去向监督不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之间相互监督意识淡薄,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独揽大权,对村级财务有绝对的支配权,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变相成为村支书、村主任的“私人秘书”,完全听从他们指挥。
5、多种因素制约涉农案件的查办,助长了一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一是法律适用有障碍。村级财产管理混乱,资财名目众多,数额巨大,不同种类资金一起管理,涉案资金性质难以界定。加之涉案主体认定存在法律上的争议。致使司法实践中,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贪污和职务侵占等界限难以把握,检、公管辖不明确,查办难度较大。在本院起诉的所有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中,无一例外地都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地辩论,主要就是围绕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展开的,由于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和概括,控辩双方只能在学理上各自发挥,却谁都难以压倒对方,最终结果往往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确定性较大。二是由于村基层组织特殊的地位和人文环境,调查取证困难,涉农案件查办阻力较大,调查费时费力,能成案的却很少。三是刑罚处罚力度不大,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被
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对其起不到应有的惩罚、警示作用。
三、遏制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通过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引导村基层组织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思想基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
2、加强对村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完善财经组织,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制度之上;二是保障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村民真正了解村级财务、事务和政务状况;三是建立健全以群众为中心的监督体系,增加透明度,让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环节公开,减少违法操作空间;四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两委班子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经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以便实施有效措施遏制村官权力滥用。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反腐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举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4、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涉农检察职能,创新预防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驻村检察室和涉农工作队的作用,做好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工作。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和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涉农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构建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选调村干部等新型人才的知识优势,言传身教,丰富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知识结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5、加大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于当前矛盾比较突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群众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项目,要深挖细查,从小案中挖大案,从个案中挖窝案串案,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还要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缓刑多、实刑少,入罪多、罪行轻的现象进行研究,提出对策,推动完善相关立法。从而促使那些心怀鬼胎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有所触动、有所戒惧,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