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
法律有规定取保候审后如果构成需要判刑的会判刑。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取保候审能否判缓刑,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适用缓刑的条件的,可以判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为: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房屋的使用人应该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使用房屋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还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并且要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以及管理秩序;房屋使用人有权利要求更换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劝阻、制止以及举报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
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为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更换,有权对妨害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取保候审担保人责任在十二个月后结束或撤销取保候审时结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