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在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系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而形成。 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效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3.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 但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
抗辩权:是指阻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抗辩权根据是否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抗辩权根据其行使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暂时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抗辩权可以分为法定抗辩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的形式有: 1.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2.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的形式有: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的形式有:1.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2.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
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我国先诉抗辩权主要是指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