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3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和商品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加强保护的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在中国被相关的人广泛知晓的商标,并不代表产品质量和企业的信誉。在实际中也存在很多“驰名商标”的企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
驰名商标的具体作用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冒用驰名商标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侵权人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冒用驰名商标的处罚是: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且可以根据情节处相应数额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侵权人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虚假宣传会面临以下后果: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虚假宣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
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于1991年9月20日产生。这次活动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这批“驰名商标”共10件,分别是: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
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方式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墓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如下内容: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5、其他应当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