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6
商标复审申请时间为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条件是: (一)主体条件;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二)时间条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内容条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 (四)其他条
商标部分被驳回,复审申请期限为十五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的期限一般为九个月,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
申请无效宣告的商标驳回复审在被驳回后十五日内提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复审结果出来后,当事人还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人资格是指商标注册的原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以只有商标注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商标驳回复审的官费是750元每件。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人是商标注册的原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驳回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