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劳动仲裁和仲裁的区别: 1、在机构设置上:仲裁委员会没有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市辖区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专门机构; 2、从案件范围来看:仲裁涉及绝大多数民事和经济领域,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
一年。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职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 2、设立依据
仲裁可以驳回仲裁申请。仲裁是有条件的,不符合仲裁条件的将被驳回。仲裁条件如下:有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事实具体、属于受理范围、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
仲裁后不能再次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 2、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其他民事纠纷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庭会裁定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期满不起诉时就生效。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该裁决书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书,需要按规定履行,但如果及时起诉的,则暂未生效。如果是一裁终局的案件,则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