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而反家庭暴力法则对家庭暴力作出认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可以是身体上的侵害,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侵害,具体方式如下:1、殴打;2、捆绑;3、残害;4、限制人身自由;5
强奸罪的认定: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
强奸罪行为有: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2、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3、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绑架他人后又强奸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犯罪分子应当数罪并罚。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绑架罪表现为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强行勒索财物,以赎回人质的行为,而强奸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强奸罪的认定有以下条件: 1、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 2、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
轮奸行为的认定为行为人必须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必须二人以上且必须有共同犯强奸罪的故意。故意包括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强奸罪都有故意以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
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奸行为的认定: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情节严重的行为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4、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5、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强奸罪是以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强奸行为本身就有暴力手段,暴力手段没有致使
强奸罪的认定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通奸行为与“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