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8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比如: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民
连带责任担保是一种民法学上的概念,在学理上也有想过的理论,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
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般是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自身是以其全部财产来对企业的债务担责,有限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责,而普通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则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间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
担保人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以担保物承担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的,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担保人连带责任承担多少,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确定责任人; 2、合同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