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3
自然人或者单位侵占他人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侵占罪,侵占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物,更不是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侵占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侵占罪,侵占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
《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专属权。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它是指农民集体对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公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