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拘役期间的强制劳动,是一种通过强制性组织罪犯劳动,从而实现惩罚一些罪行比较轻微,而且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罪犯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重罪犯,也适用于轻罪犯;拘役只适用于轻罪犯;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为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期限长,起点高,
被判处的拘役六个月的罪犯在看守所服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罪犯,如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的在看守所服刑,超过的会去监狱服刑。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会留案底,其区别为: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
如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拘役刑、管制刑是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的方式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职工拘役期间工资停发。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申请减刑的流程: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
拘役刑期的计算: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一日抵1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一年半判缓刑的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有悔罪表现; 5.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酒驾被判拘役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就近进行执行。根据《刑法》对于拘役的相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