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成都公租房申请: 1、申请人在成都有户籍或外来人员在成都有居住证; 2、申请人在成都无住所并且租住的房屋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的收入和经济来源符合申请的标准; 4、申请人外来务工人员的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居住权房不可以出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租赁住房用地性质分为“国有出让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等。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婚前公有租赁住房不属于共同财产。公有租赁住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