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有: 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二、如果单位犯此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由以下要件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将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分为两档。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即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但是若非法组织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罚是: 1、以非法组织别人出卖血液的,要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别人出卖血液的,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3、对别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要依法进行从重处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