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行政复议后不能中止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结果未作出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存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间,是可以中止的。如果出现了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则行政复议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可以依法中止复议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复议程序。一般而言,该中止行为仅是复议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可以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
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限一般是中止的原因存在的期限。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具体的中止期限则要根据中止原因实际存在的期限来确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
行政复议强制执行满足条件的可以中止。《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强制执行中止申请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是不停止执行的。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