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有: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由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决定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如下: 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是间接的,即具体行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相关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十一种: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申请人是明确的,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符合规定;有具体的请求和申请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在复议机关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之内。
(1)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符合规定;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申请人是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的等。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例如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