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给承租人预留寻找新的租赁房屋的时间即可。
不定期租赁合同一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一般这个合理期限是一个月,具体根据租赁房屋使用的目的不同,可以适当延长这个合理期限。
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如果承租人是过错方的话,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租金就有可能不能退还。如果出租人是过错方的话,剩余的租金是可以退还了,并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一般不需要赔偿。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赔偿。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不需要赔偿。但若合同因违法解除,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就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不需要赔偿。 但若合同因违法解除,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就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在一般情形下不需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具体期限的租赁属于不定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