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
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将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刑罚,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
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五年。按照具体情节确定量刑标准。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要件: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
吸毒不属于犯罪,不会从重处罚。涉嫌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采取招募、强迫、引诱、容留、雇佣等手段,对卖淫人员施加影响,左右其意志,进而控制其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该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行为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应当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法院、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