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
对于被害人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参与调解,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这类自诉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可不履行职责,可管可不管的案件,在性质上应当更接
自诉案件原则上都可以调解,但也有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不能调解。我国法律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公诉案件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的对待。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当地的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是允许进行调和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允许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我国法规中第二百零四条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有限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 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公诉案件不可以调解。因为我国法律把公诉案件的追诉权授予人民检察院,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被害人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起诉。即使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调解,检察机关仍然有权依法提起公诉,不受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限制。
公诉案件不可以调解。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也不能反诉。双方可以在下列公诉案件中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玩忽职守以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公诉转自诉可以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
公诉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调解的,但是需要其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有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且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会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还有可能会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除了渎职犯罪;还有犯罪分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