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 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
行政案件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力的,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
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主要有: 1.查封。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管理的场所、物品,采取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处分。如查封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馆、饭店等。 2.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管理的有关物品予以留置、扣留,如扣押交通肇
行政拘留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具体条件为: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的规定包括: (1)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一并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提交申请书; (2)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
公安局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很多,可以对住宅进行搜查,包括拍卖、变卖、扣押的财产,冻结银行帐户,还可以查封住宅。 2、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重复适用。 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情节严重
冻结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