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继承开始后通常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来通知。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才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取得继承权。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继承人以非法手段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遗嘱,情节严重的; 4、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法定事由。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
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继承人以非法手段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遗嘱,情节严重的; 4、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继承人以非法手段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遗嘱,情节严重的; 4、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法定事由。
继承开始后由谁通知继承人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通知。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1、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而不能是(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产生代位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所代位继承的应该先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