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就该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的十五日内就同一案由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起诉讼。书面形式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起诉状。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该期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以受理。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在十五日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