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2
行政拘留的免除条件包括: 1.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 2.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3.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4.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概念是不同的。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
免于行政拘留的人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具体来说,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
以下条件可以免予行政拘留: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包括: 1、警告;是一种警戒
免予行政拘留的情形有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
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调查措施不能折抵行政拘留。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保障和防范性的措施。一般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这些措施虽然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有特殊情况如身体状况等原因可申请暂缓执行。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供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