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一般的显名股东的责任是一样的。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按时缴足认缴股份;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4、公司破产清算时,以自己认缴的数额为限度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挂名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但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有其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
一、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的不同。由于生产经营方面原因造成的盈利的风险是经营风险,负债而造成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属于财务风险; 2、衡量系数不同。经营风险用经营杠杆系数来衡量,财务风险用财务杠杆系数来衡量; 3、定
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情形有股东没有如实出资;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因为分红产生纠纷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董事监事等对企业的法定义务如下: 1、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2、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有: (一)特殊风险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阐明 (二)一般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 2、基金运营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6、税收风险 7、其他风险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从一般法理上讲,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让渡于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公司应当将经营管理权及获益
股东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5、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有: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