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如下: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为,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持中立原则;发言完善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动议中心原则;立场明确原则;面对主持原则;限时限次原则;一时一件原则;遵守裁判原则;文明表达原则等。
调解劳动争议原则有: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结合宪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劳动自由和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
行政复议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的原则;以及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并且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